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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公文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3日

 

咸职院字〔2020〕109号

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已经学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8月31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保证水电安全正常供应,创建节约型校园,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学院水电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服务职责范围

第三条 全院水电实行统一协调、量化管理。按水电计量规范要求,根据水电使用的不同性质,分别计价收费。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节水节电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节水节电的管理工作。全院教职工要增强节约意识,养成节约习惯,自觉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

第五条后勤服务中心是学院水电气资源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水、电供应管理和节水节电组织实施工作。其水电管理服务的职责为:

(一)保证学院范围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上下水管道、水泵房、污水泵站、锅炉房、输电线路、高压开闭所、变电站、两馆地下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查及管理。

(二)负责学院水电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并对日常用水用电进行管理。

(四)负责学院供电、供水、排污的规划和改造方案起草工作,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管理。

(五)负责水电全面计量管理工作及各项数据汇总分析;负责学院水电费的收缴管理。

(六)负责水、电、暖节能工作。

第三章 水电管理目标

第六条 保证学院范围内供水供电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转。

第七条 落实节约水电措施,降低水电运行成本。

第八条根据学院规定,提高水电费用回收率,促进学院水电管理良性循环。

第四章 水电资源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院内施工单位或服务经营性项目,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服务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同意,方可接水接电。

第十条 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箱或计量表为界,计量箱或计量表前(含计量箱、计量表)的供水供电设施由后勤服务中心代为管理,计量箱或计量表后由用户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和用户不得向学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任何管线上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五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服务中心许可,不得在学院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需水电改造,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一定押金,方可进行施工;施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押金。

第十四条 学院室内外新建、改建、装修等涉及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有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技术人员参与水电验收;同时施工单位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两份,以备管理和维护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供水排水工程及输配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有效维护。

第十六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排水供电气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水电收费价格由学院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确定,统一执行。

第十八条 水电费结算采用对公转账方式,对院外用户单位的水电费提供收款收据。

第十九条 对租用学院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的用电实行定额补助,超出定额部分按学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有关项目用水用电、经营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和教职工宿舍的用水用电,实行“谁使用,谁交费”。

第七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管理空调及电热设备。

第二十三条 空调使用应科学合理。气温适宜时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的,温度应分别设置在夏季26°C以上,冬季20°C以下。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下班应关闭空调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生产及办公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及电热设备,必须由各部门申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并落实经费后,履行登记手续,包括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等。电力线路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否则属于违规使用。

第八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确保学院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院水泵房、污水泵站、锅炉房、变电所、两馆、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制定落实水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及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制定落实高压、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制度。

第九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节能管理,在全院师生中深入宣传节约用水用电知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水龙头,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关掉电源,长期不用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管理好属于本部门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二级学院予以定期曝光,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定额指标以及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再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水电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路灯外,办公室、教室有长明灯的,办公、教学公共区域龙头有长流水的,对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人或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或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3倍的罚金。

第三十三条 水电气设施出现故障,使用单位、个人未及时报修,造成水电浪费,对使用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如水电设施出现故障,使用单位已报修,而维修部门未及时维修,造成水电浪费,对维修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为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肇事单位或者个人,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另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电管理制度(咸职院字〔201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