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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院办公室关于做好学院2018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公文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8日

咸阳职院办公室关于做好学院2018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院、部、处、室: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教发办〔2018〕8号)有关要求,结合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学院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各相关院部处室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要将《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作为本部门开展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切实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和数据真实性。

二、加强领导,全力促进学院数据质量显著提升

各相关院部处室要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报表填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客观、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各相关院部处室要对过去3年统计数据深入研判,发现虚假、错误等数据,要清醒认识、严肃整改,形成自查报告进行解释说明,以确保2018年不再出现类似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相关院部处室要严格按照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培训会议要求,认真细致、扎实高效完成本年度教育统计数据填报上报工作,坚决杜绝各类数据错误和“数据打架”等情况出现。

三、抓紧动快,有序启动年度教育统计年报工作

从2018年起,学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兼职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各相关院部处室务要全面掌握统计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报表的指标内涵,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填报任务,自觉开展数据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后期数据复核工作。

四、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承担2018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任务的院部处室为: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体育学院。

(二)各部门填报数据时,需注意与学院“十三五”规划相关数据、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国优院校建设和学院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数据之间的衔接。要注意保持与上一年度数据之间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对客观存在的变动情况或数据变化幅度较大的项目,须以书面形式分析并说明原因。

(三)高基112表、高基511表、高基521表3个报表主要涉及办学条件指标项增加小数点位数,填报单位为“平方米”的指标项保留两位小数,填报单位为“万册”的指标项保留四位小数,填报单位为“万元”的指标项保留六位小数。

(四)高基112表2018年新增预防艾滋病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11人制足球场、7人制足球场、5人制足球场,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和剧场等数据。高基441为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高基361表、中职基351为其他学生情况,以上两报表按照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进行重新分类。高基941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高基943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录取数和招生数指标中增加“其中:五年制高职转入”。请以上报表承担部门认真学习指标解释,准确填报。

(五)各有关院部处室按照数据填报分工情况,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数据填报工作,将统计报表和《学院教育统计人员信息报备表》纸质版电子版于10月20日12:00前报至学院发展规划处。各有关院部处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填报的数据负责,统计报表纸质版报送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六)2018年学院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已经成立学院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门对各部门数据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各相关院部处室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如因本部门或个人工作不力延误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七)各有关院部处室所承担填报的表格已在学院数据统计工作群(群号:125337288)共享,请自行下载,数据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发展规划处联系。

联系人:孙浩 029-33680509

电子邮箱:1004842034@qq.com

办公地点:院务楼235室

附件:1.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2.学院教育统计人员信息报备表

3.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4.2018年高基表、中职基表统计任务分解表

咸阳职院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1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4号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18年6月25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学院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学院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第三十三条 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学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86〕教计字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学校教育统计人员信息报备表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统计人员

姓名

性别

所在科室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1

部门负责人

2

部门统计人

注:所在科室一栏部门负责人可不填。

附件3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紧紧围绕教育工作要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切实落实教育事业发展各项政策,结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2030)有关指标,对学校(机构)代码、统计调查制度报表和统计标准做如下修订:

一、学校(机构)代码修订内容

(一)新增内容。

1.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增加“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填报说明:指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简称“中外合作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中关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该指标由外事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后上报。

2.民办学校新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项

填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该指标为必填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各省份工作进度安排,暂定为选填项。

(二)规范内容。

1.学校(机构)名称。

填报说明:学校(机构)名称必须填写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其中,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有关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填写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的学校全称,同时另行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简称。

2.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说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有关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属性改为必填项。如学校(机构)本身暂未取得“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该指标,但需说明原因,不能填写上级举办者代码。

3.举办者名称。

填报说明:公办学校需进一步明确“其他部门”和“地方企业”名称;民办学校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填写。

二、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修订内容

(一)指标修订。

1.校园足球场。

根据《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有关要求,新增“校园足球场”指标。

填报说明:指建在校园内,按相关建设标准建设的专门用于足球运动训练、比赛、健身等使用的室内外体育场地。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划线区)11人制足球场的一般不小于90×45米,7人制足球场一般不小于60×40米,5人制足球场一般不小于25×15米;缓冲区为边和底线外各1米。

2.心理辅导室。

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有关要求,新增“心理辅导室”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个别辅导和团体辅导,帮助学生疏导与解决学习、生活、自我意识、情绪调适、人际交往和升学就业中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排解心理困扰和防范心理障碍的专门场所,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3.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

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教育目标(SDG4)”有关要求,新增“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指标。

填报说明:指通过在学校开设健康教育相关课程,或者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等多途径、多形式向学生传授预防艾滋病和性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4.博物馆。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现状,新增高等教育学校“博物馆”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各高校的内设机构;或由高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人类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及其环境,并开展公共教育活动,体现各高校自身的主干专业特色或历史特色,基于高校所收藏的文物、标本、文献资料等文化财产,具有固定的专业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机构。位于大学校区内的重要历史、文化、教育建筑遗址,以及名家名师故居,可以作为博物馆保护和展览的延伸空间。校史馆不属于高校博物馆范畴。

5.美术馆。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现状,新增高等教育学校“美术馆”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要为艺术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各高校的内设机构,或由高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美术与设计作品,开展相关的公共教育活动,具有固定的专业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美术馆。

6.音乐厅和剧场。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现状,新增高等教育学校“音乐厅和剧场”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建在校园内,主要服务于全体学生的艺术教育及校园文化活动。具有固定的座席布局、观众厅容积(大于700个座位)、舞台区域和较固定的声、光学特性,具备一定的专业灯光、音响及舞台技术条件,能够满足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等表演需求的独立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音乐厅和剧场。各类体育场馆、多功能厅不属于此范畴。

7.进修及培训。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修订“进修及培训”指标。

填报说明:按照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进行分类。培训模式包括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跟岗实践。其中,集中培训是指学员集中,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当面授课的培训模式;远程培训是指学员通过远程开放服务平台学习的培训模式;跟岗实践是指学员到优质教育资源学校,参与指导教师的各教育教学环节、科学研究进行实践、研修的培训模式。培训时间是指参加培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可取得培训结业证明的每位学员的学时之和,是按培训主题(对象)、培训模式分别填报(每学时为45分钟,每天最多计8学时)。

(二)报表修订。

1.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学生。

修订内容:将“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基础基315特殊教育学生数”中“送教上门”的学生按残疾人分类(七类)分别填报,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2.专任教师变动表。

修订内容:修订“基础基431中小学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变动情况”“中职基431专任教师变动情况”“高基431专任教师变动情况”增加“调入”“辞职”指标,并对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3.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修订内容:修订“基础基442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中职基451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高基441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按照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进行重新分类。

4.培训学生情况。

修订内容:修订“中职基351培训学生情况”“高基361其他学生情况”“职技培训基211学生及教职工情况”按照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进行重新分类。

5.普通本专科录取、招生来源情况。

修订内容:修订“高基941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高基943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录取数和招生数指标中增加“其中:五年制高职转入”;修订“高基942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高基944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录取数和招生数指标中增加“其中:专升本学生”“其中:第二学士学位”。

三、教育事业统计标准修订内容

1.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该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的专科部分组成。本代码适用于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

2.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该目录由《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的本科部分组成。本代码适用于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

附件4

2018年高基表、中职基表统计任务分解表

负责部门

表号

报表名称

党政办公室

高基111

学校简介(分历史沿革、院系设置、专业设置、设立奖学金情况、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设置、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六个模块)

高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学校简介;学校(机构)基本情况1-8、26、27,51-57

高基522

信息化建设情况

中职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学校简介

组织人事处

高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42-44

高基341

共产党员数

高基411

教职工情况

高基461

教职工中其他情况

宣传统战部

高基461

教职工中其他情况(民主党派)

发展规划处

高基111

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

中职基11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

汇总

数据输入、审核、汇总、上报

教务处

高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46

高基311

普通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高基332

学生休退学主要原因

高基421

专任教师、聘请校外教师岗位分类情况

高基422

专任教师、聘请校外教师学历(位)情况

高基423

专任教师年龄情况

高基424

分学科专任教师数

高基431

专任教师变动情况

高基441

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高基361

其他学生情况(资格证书培训、岗位证书培训)

中职基311

分专业学生数

中职基332

学生休退学主要原因

中职基333

学生死亡的主要原因

中职基351

培训学生情况(资格证书培训、岗位证书培训)

中职基991

附设班专任教师学历情况

学生处

高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28、29;

学校简介:学校设立奖学金情况

中职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12(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住宿生);学校(机构)基本情况(普通本专科一次就业率):09、10(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应届毕业生升学人数)

高基321

在校生分年龄情况

高基331

学生变动情况

高基341

在校学生中其他情况(除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外各项目)

高基931

专职辅导员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情况

高基932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情况

中职基321

在校生分年龄情况

中职基331

学生变动情况

中职基342

在校生中其他情况

继续教育学院

高基361

其他学生情况

中职基351

进修及培训

团委

高基341

在校生中其他情况(共青团员数)

中职基342

在校生中其他情况(共青团员数)

招生处

高基322

招生、在校学生来源情况

高基941

普通专科生录取来源情况

高基943

普通专科生招生来源情况

中职基322

招生、在校学生来源情况

中职基331

学生变动情况(增加学生数:招生)

中职基341

招生中其他情况

后勤管理处

高基521

资产情况

保卫处

高基112

45(安全保卫人员数)

基建处

高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47

高基511

校舍情况: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正在施工校舍建筑面积

高基521

资产情况:其中:绿化用地面积

图书馆

高基521

资产情况:图书

高基522

信息化建设情况:数字资源量

体育部

高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32-36,47-50

中职基112

学校(机构)基本情况: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