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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文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咸职院字〔2017〕255号

各院、部、处、室:

现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15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兼职教师管理,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院聘请,兼职担任专业课或实验实训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聘请兼职教师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重点满足专任教师或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教师紧缺专业的教学需要或课程需要。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院需要而定。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六条兼职教师每学期聘任一次。每学期末二级院部根据下学期教学需要聘任兼职教师。

第七条二级院部聘请兼职教师可面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聘请,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二级院部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学院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聘请兼职教师须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聘请兼职教师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计划。每学期末,二级院部根据教学需要,提出下学期本院部拟聘请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经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初审,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聘请;

(二)遴选人员。二级院部面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聘请等方式择优遴选应聘人员;

(三)审查考核。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和二级院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四)签订协议。审查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学院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兼职教师应聘时应向学院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聘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应聘证明材料。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院将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教务处负责兼职教师的教学指导;二级院部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实行聘期协议管理。学院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本人须提前30日向受聘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须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学院管理,严格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十四条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和受聘院部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五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兼职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或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学院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与专任教师一同管理、一同培训、一同考核、一同奖励。

第十七条兼职教师受聘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聘用协议所规定义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学生评教满意率较低的;

(四)被学院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五)不服从学院管理的;

(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职业岗位要求行为的。

第十八条学院将兼职教师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末,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和二级院部须对兼职教师任教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兼职教师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经学院考核合格且教学需要的,方可续聘,并与学院续签聘用协议。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兼职教师待遇采取课时费的形式按月发放。课时数以兼职教师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兼职教师课时费根据学院外聘人员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和管理暂行办法》(咸职院教字〔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