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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文号: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5日

咸职院字〔2017〕105号

各院、部、处、室:

现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20日

咸阳职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环保绿化处主管校园绿化工作,负责绿地的养护和绿化工作。后勤管理处对全院的绿化工作实施监督、协调。

第三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校园义务。

第四条学院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学院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院总体规划。

第六条校园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条件,符合校园整体规划,体现学院特色。

第七条校园绿化应严格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应经驻地园林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学院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十一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发挥学院闲散绿地作用,部分苗木能够自育自给。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三条 校园绿化的养护单位根据咸阳市和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环保绿化处负责按照精细化的思路,制定各类绿化养护和管理标准,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因基本建设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要临时借用绿地,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恢复。

第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七条 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1.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3.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5.放牧、打鸟、捕猎。

6.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7.挖沙、取土、采石、取水。

8.损毁园林建筑和小品等设施。

9.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校园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进行非正常修剪的,应向环保绿化处报批,并由环保绿化处组织实施。

因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行人安全的,经向环保绿化处报告后,由环保绿化处及时予以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校园内的稀有树木、大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环保绿化处应予重点管理,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条 因宣传活动确需在树木上拴挂标语的,必须选择在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上悬挂,并做好接触面的保护工作,事后由悬挂单位负责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环保绿化处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园绿化中超额完成义务植树成绩显著或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或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部门、个人给予荣誉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理,并可处以 2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费的3~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擅自移植的,处以赔偿3倍的罚款。

2.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砍伐树木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环保绿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阳职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内各部门、全院师生员工及工作、学习、生活在校园内的其他各类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保绿化处负责校园环境的规划、建设及卫生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院内各部门以及经营网点必须做好自管范围内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学院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全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六条院内各项公用设施应统一规划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学院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影响校容校貌和危及安全的,由环保绿化处协同保卫处责成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及时按有关规定整改或拆除。

第七条学院各类建筑物的阳(窗)台、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搭建、堆放和吊挂有碍校容和安全的物品。

第八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悬挂横幅标语,对确需悬挂的横幅标语须报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园内设置的报栏、宣传栏由宣传部负责审批管理。在校园内设置路牌、雕塑小品、亭棚等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超过悬挂时间的横幅标语等,发布部门应自行清除。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条 校园内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规范进行。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不得损坏施工范围以外的道路、绿地、树木和绿篱,需破挖道路时必须设置临时通道。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并恢复绿地。

第十一条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应征得环保绿化处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张贴。禁止在树上拉绳或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及悬挂有碍校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车辆必须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在校园内绿地及其他禁停位置上停放。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绿化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制订校园环境卫生的服务内容、标准及规范。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迁移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环卫设施用地。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严格控烟,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餐厅、公寓等公共区域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生活垃圾。部门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倾倒,必须由产生部门和个人自行运往垃圾站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部门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倾倒至垃圾站。学院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乱堆放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2.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4.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5.未按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

6.遗撒、泄露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7.燃放鞭炮;

8.其它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且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及时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及时补救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环保绿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