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职院字〔2017〕100号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提高学生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指我院在校在籍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一)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实习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核心部分,须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深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院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
第五条学生实习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实习的计划、安排、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须选择专业对口、生产正常、合法经营、管理规范、设备先进,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第七条二级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须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学生实习由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在实习开始前,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须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驻企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条实习岗位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一条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由二级学院安排或学生自行选择。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二级学院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实习单位须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须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三条学生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学院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学院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实习协议须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须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须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须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须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生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期间,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须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九条顶岗实习学生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须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实习学生须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须和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须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须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须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须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支持鼓励二级学院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须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赴国(境)外实习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二级学院须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二级学院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须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认识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报告评定成绩。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专门人员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实习任务完成情况、考勤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志详细,实习报告全面,出全勤。
(二)良好。较好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志较为详细,实习报告比较全面,出全勤。
(三)合格。基本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志完整,实习报告不够全面,出全勤。
(四)不合格。未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志记录不完整,实习报告中有明显错误;或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的;或因违反操作规程,给实习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或无故不按时上缴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实习材料的;或实习时间少于规定实习时间2/3的。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实习学生须向实习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须在实习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具体评定标准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须加强学生实习材料管理,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须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须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实习单位须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须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和实习单位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须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学生依法须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纳入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并列支,不再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学院不再重复投保。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学院、实习单位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须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校外实习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