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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文号: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

咸职院党字〔2017〕31号

各院、部、处、室:

现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省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学院各院部处室及干部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纪在法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院部处室及干部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免责处理:

(一)在落实学院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部门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三)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争取项目、资金、实施重点项目、工程等工作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六)在服务学院建设、发展,服务教学、管理,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和过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十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十二)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十三)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四)其他符合试错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相关院部处室和干部个人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可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请,学院党委研究后交由学院纪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院部处室或干部个人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党委提出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书面申请,经学院党委研究后交由学院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逾期提交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核实。学院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调查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充分听取相关院部处室或干部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在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院部处室或干部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条件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给予解释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暂缓作出认定结论,但暂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四)报备。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学院党委、行政备案。

第八条 对容错的院部处室或干部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院部处室或干部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信访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集体研判、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院部处室或干部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核查和处理问题,要充分体现政策,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部门或干部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依法依规维护干部合法权益。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三)对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四)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在处分期限内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应按有关规定正常任用,以体现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统一。

(六)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部门或党员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七)对容错免责的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经常关心关注。

第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院党委、行政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学院宣传工作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舆论氛围。

第十二条 严明容错免责纪律。容错纠错免责必须讲原则、有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师生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十三条 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免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商学院纪委、组织人事处承担。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