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职院字〔2017〕93号
各院、部、处、室:
现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12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是反映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和运行状态的重要信息,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实施常态管理、动态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工作列入各部门日常工作计划。各部门应充分认识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报送须真实、准确、有效。
第四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每学年按要求上报教育部一次,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院成立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院部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的督查、协调、指导;
(二)负责状态数据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审查;
(三)负责状态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审定。
第七条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填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状态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
(四)负责状态数据的审核、合并、更新、统计分析;
(五)负责状态数据平台的日常维护;
(六)负责状态数据的采集上报。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状态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填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状态数据采集的组织和协调;
(二)负责本部门状态数据采集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状态数据的日常维护。
第九条各部门须确定1-2名数据采集员负责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数据采集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教务处,以保证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数据采集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数据采集原则
(一)即时填报原则。学院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及教师等即时填报工作中所发生的数据。
(二)谁发生谁填报原则。部门所发生的相关状态数据由该岗位工作人员填报,学院领导、教师等个人信息由本人填报。
(三)岗位填报原则。个人信息由本人填报、部门数据采集员核对,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所发生的状态数据由本部门数据采集员负责采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要求
(一)原始性要求。须从数据产生的源头开始填报,采集最初始状态的数据,确保状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
(二)即时性要求。采取即时化的状态数据采集方式,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须及时将本部门或个人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状态数据按照规范要求填入状态数据表,确保状态数据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三)规范性要求。须按照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字段及字段内涵、格式等要求规范填报。
(四)完整性要求。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的相关字段须填写完整,要尽可能全貌性地反映部门及个人的实际状况及工作状态。
(五)准确性要求。各部门须认真学习状态数据采集的有关规定,充分理解数据的内涵,确保状态数据填报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状态数据采集过程中,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交叉和关联数据,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填报部门的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十三条各部门所填状态数据须与“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状态数据采集不作要求的部分均只采集三年制高职和五年制高职后两年的相关信息,涉及到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信息(如学生、课程、教师授课等)均不填。五年制高职后两年的学生信息填写时,五年制高职的四年级对应三年制高职的一年级,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对应三年制高职的三年级。
第十五条涉及生均值的数据项,各部门填报时须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文件对所填状态数据进行计算。
第四章数据采集流程
第十六条状态数据每学年集中采集一次。采集以学年为统计时段,采集时间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十七条状态数据采集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解。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分解各部门的状态数据填报任务,统一安排数据采集填报培训。
(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集数据源表信息。各部门按照任务分解表,登录网站采集数据源表信息;第二阶段采集其余数据表信息,各部门按照任务分解表,登录网站填报其他数据表信息。
(三)数据初审。各部门数据填报完成后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初审。
(四)数据复审。由教师个人填报的信息,经教研室、二级院部初审后,涉及职务、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学历学位等方面的信息,由组织人事处复审;涉及培训进修、挂职锻炼、课程、课时、教材等信息,由教务处复审;涉及获奖项目、专利发明、课题、论文、著作等信息,由科研处复审;涉及学生的信息,由学生处复审。
(五)数据汇总。教务处负责数据整理、汇总,进行数据检测。数据检测中出现问题时,将数据表退回相应部门,相应部门应及时修改,重新审核。
(六)数据上报。数据汇总、检测完成后,教务处负责将数据平台报学院数据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时间上传至教育部高职数据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