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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文号: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8日

咸职院字〔2017〕66号

各院、部、处、室:

现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5月15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深化科技改革实施方案》《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充分激发我院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际利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标准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院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院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研团队或个人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时须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院,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为组长,在科研处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及处置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合作创办企业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在院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不少于15日,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条 学院科技人员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视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其管理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经费收入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要求或约定的,可按照学院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

第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按照国家及学院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院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式或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与国(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学院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奖励直接发放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以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