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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职院党字〔2012〕26号

公文号: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6日

中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各类

表彰奖励奖金发放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奖金发放规定(暂行)》已经院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奖金发放规定(暂行)

中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4月24日

附件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奖金发放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工作、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化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党政群团组织以及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对象为在学院党建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实验实训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人事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工作、信息工作、群团工作、后勤工作等方面受到市级以上党政部门和学院党委、行政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各种奖励主要为精神荣誉方面的奖励,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奖励和奖学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认定

第五条 国家级奖励

国家级奖励指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认定为国家级奖励的。

第六条 省、部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指受到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奖励的。

第七条 市、厅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指受到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第八条 院级奖励

院级奖励指受到学院党委或学院表彰奖励的。

第三章 奖金发放标准

第九条 先进集体奖励

(一)凡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先进集体,除国家奖励外,学院发给奖金10000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奖金10000元;

2.二等奖,奖金5000元;

3.三等奖,奖金3000元。

(二)凡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先进集体,除省、部级奖励外,学院发给奖金5000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奖金5000元;

2.二等奖,奖金3000元;

3.三等奖,奖金2000元。

(三)凡获得市、厅级奖励的先进集体,除市、厅级奖励外,学院发给奖金3000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奖金3000元;

2.二等奖,奖金2000元;

3.三等奖,奖金1500元。

(四)凡获得院级奖励的先进集体,学院发给奖金2000

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奖金2000元;

2.二等奖,奖金1500元;

3.三等奖,奖金1000元。

第十条 先进个人奖励:分教职工和学生两类标准。

(一)凡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先进个人,除国家奖励外,教职工先进个人发给奖金5000元;学生先进个人发给奖金3000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教职工:奖金5000元,学生:奖金3000元;

2.二等奖,教职工:奖金3000元,学生:奖金2000元;

3.三等奖,教职工:奖金2000元,学生:奖金1500元。

(二)凡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省、部级奖励外,教职工先进个人发给奖金3000元;学生先进个人发给奖金2000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教职工:奖金3000元,学生:奖金2000元;

2.二等奖,教职工:奖金2000元,学生:奖金1500元;

3.三等奖,教职工:奖金1000元,学生:奖金800元。

(三)凡获得市、厅级奖励的先进个人,除市、厅级奖励外,教职工先进个人发给奖金2000元;学生先进个人发给奖金1000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教职工:奖金2000元,学生:奖金1000元;

2.二等奖,教职工:奖金1000元,学生:奖金800元;

3.三等奖,教职工:奖金800元,学生:奖金500元。

(四)凡获得院级奖励的,教职工先进个人发给奖金1000元;学生先进个人发给奖金800元。分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1.一等奖,教职工:奖金1000元,学生:奖金800元;

2.二等奖,教职工:奖金800元,学生:奖金500元;

3.三等奖,教职工:奖金500元,学生:奖金300元。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奖励的认定须提供获奖证书、奖牌和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奖励认定须提供获奖证书、奖章和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院级以上各类竞赛的奖励,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学院不发给奖金:

(一)学生班团先进集体奖只颁发奖牌,不发奖金。

(二)有关学会、协会和其它民间机构表彰奖励的,学院不发给奖金。

(三)完成某项任务或某项工作经验收合格或达标,被上级机关认定的,学院不认定为奖励,不发给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