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退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26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为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条件
(一)管理职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公(工)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医疗鉴定暂行标准》(陕人发[1999]99号)、《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医疗鉴定工作管理施行办法》(陕人发[1999]100号)规定程序申报。
二、退休费标准
(一)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正常退休的职工(即现行的退休制度)。退休费为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两项之和。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退休费标准: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二)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退休的教职工退休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1.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0%。
2.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1-4级)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10%。二等甲级残疾(五级)人员,增加退休费比例5%。
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3.根据《咸阳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咸人口发[2011]141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事业单位退休的,月增发独生子女荣誉津贴106元,从退休下月起执行。
三、退休手续办理
1.凡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无需本人提出申请,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组织人事处通知退休人员所在部门及本人,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离校手续清理表》,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时,需提供个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办理退休证。
2.到达退休年龄下月,由组织人事处办理下编、核销岗位手续,同时填写《退休费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享受独生子女荣誉津贴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由学院报计生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退休后管理及福利
1.学院为当年到龄退休人员举行欢送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为200-500元)。院级领导退休由院党政办公室组织,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参加;各部门负责同志退休由所在部门组织,院级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处、部门班子成员参加;一般人员退休由所在部门组织,部门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处、工会、部门教职工代表参加。
2.学院每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体检,并在年终开展慰问。
3.学院为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教职工办理高龄补贴,为年满75周岁的退休教职工办理护理费。
五、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