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职院党委关于 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院部党总支、处室党支部: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咸组通字〔2014〕59号)精神,为切实抓好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我院组织工作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院部处室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1.凡各院部处室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成员发生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事件,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如实向院党委反映。
2.凡是出现科级以上干部非正常死亡,严重病情、伤情、请外假满逾期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要在1小时内报院党委。如果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然后及时跟踪续报。
3.凡科级以上干部出现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各院部处室要及时掌握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院党委。市管干部外出(省外,含节假日),由院党委填写《咸阳市县级干部外出报告审批表》,并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全院科级干部外出(省外,含节假日),由院部党总支或处室党支部填写《咸阳职院科级干部外出报告审批表》,并书面报院党委审批。
4.全院科级以上干部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每年由本人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院党委常委的《报告表》经院党委书记审签,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由组织人事处汇集上交市委组织部;其他县级干部的《报告表》由组织人事处汇集交院党委书记审定;科级干部的《报告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签,以部门为单位报院党委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
5.被确定为干部考察对象的,要按照市委《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规定,如实将本人婚姻状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所属的财产等情况报送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对不愿申报或不按时申报的,不作为提拔对象。
6.全院县、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嫁娶、职务升迁、过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小孩满月等宴请事宜,事后要填报《咸阳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报告登记表》,县级干部填报《登记表》需在事后8日内完成交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汇集经院党委审核后上交市委组织部;科级干部《登记表》需在事后9日内完成,由本人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组织工作重要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和涉及组织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因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离任,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指定负责人,或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必须报请院党委审批同意。
2.制定出台组织工作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要将征求意见稿报院党委审核同意后,按照文件签发程序印发文件;院党委制定出台组织工作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须将征求意见稿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并在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在组织工作中,凡出现党员集体退党、公开声明退党或公开加入邪教组织,基层党员集体串联、上访,暴力攻击基层党组织,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时党员干部伤亡、基层活动场所损毁等情况,基层党组织要快速应对、妥善处理,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院党委,组织人事处要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在院党委审批同意后,1小时以内报市委组织部,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跟踪续报工作。
三、严格落实涉组涉干重要网络舆情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有关舆情监控制度,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为组织工作、干部工作及学院其它方面舆情监控责任部门,实行专人全天值班。对网络媒体上涉及省管、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舆情,要在3小时内发现报院党委,经院党委审核,6小时内报市委组织部。对学院出现的涉组涉干负面舆情,8小时内报院党委,12小时内上报市委组织部,并按照市委组织部反馈的关于舆情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规定时间内未发现或报告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院部党总支、处室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请示报告工作,建立和落实组织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请示报告责任制。各院部党总支和处室党支部书记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切实履行请示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涉密工作人员直报院党委;特别重要、仅限院党委主要领导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本人请示报告。组织人事处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准确掌握实情,及时报告院党委。对应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中共咸阳职院党委
2014年12月1日